《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十八條施行說明
ZW-FZ-2015-002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本條是對建設單位的規定。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家和本單位有關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評審時職業衛生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中職業衛生專家庫中專家不得少于2/3,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評審時應當明確下列問題:
1、設計依據是否全面、正確、有效;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中建設項目概述是否清晰,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工藝設備、原輔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準確,是否包括施工方案描述;
3、建設項目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理化性質、毒理特征、濃度、強度、分布、接觸人數及水平、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分析是否全面、客觀、準確;
4、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有關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
5、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6、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
7、對預評價報告中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是否采納;
8、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預算能否滿足要求;
9、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是否具備可行性和針對性;
10、可以達到的預期效果及評價是否客觀、正確。
評審意見應由職業衛生專家簽名確認。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通過建設單位組織的評審后,建設單位應出具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包括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組織者、參加人員、專家組成及成員能力介紹、評審過程、專家審查結論等。
2、真實性、合法性、實用性負責內容。包括:
(1)對專家組成及成員能力認定;
(2)對評審過程和專家審查結論的認定意見;
(3)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修改情況的認定意見(若職業衛生專家提出修改建議);
(4)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項目組成員能力、設計過程的認定意見;
(5)對提交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的相關聲明;
(6)認為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能夠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將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