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二十一條施行說明 ZW-FZ-2015-003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應當進行整改后重新申請審查。 本條是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內容是否包括總局51號令第十七條要求內容; (3)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評審意見以及承諾是否符合要求。 |